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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试 行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人才培养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士后管委会)由省政府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省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承担黑龙江省地域内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管理工作评估;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负责省政府博士后日常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启动金、生活津贴的评审、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联谊会、博士后休假考察等工作;指导、协助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负责和兄弟省、市联络及工作、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四条  黑龙江省地域内已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应与相关学科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后产业(科研)基地可以依托相关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招收博士后的科学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且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均可招收博士后。兼职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工作站的合作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专长,主持承担前沿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正高职以上,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工作量纳入年终工作任务的核定范畴。
第六条  申请进站做博士后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同一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流动站或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流动(工作)站对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及学术水平、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进入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按国家现行的规定,需签定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的协议书。
第八条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博士后进站申请表》(6份);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6份);
――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6份);
――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独生子女证明复印件(6份);
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的人员,另需提供: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6份);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6份);
――《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联合培养协议书》(6份);
以下申请人另需提供:
――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材料。
――外籍人员: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认证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按国家现行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属短期流动,同时享受设站单位正式职工的待遇。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设站单位负责。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若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若延期出站,时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之内应举行开题报告。若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流动(工作)站专家组认为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调整科研课题(项目)。经调整仍无法完成的,经设站单位审核,报送省博管办,可以退站。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对本单位进站一年的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对科研工作进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为服务地方经济和科教事业的发展,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义务参加省博管办组织的“黑龙江省博士后立项科技行”和“我为乡亲常出诊”活动,为基层企业(单位)进行公益性智力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批准,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逾期1个月以上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随博士后人员一起流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黑龙江省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人员配偶的工作安置由设站单位采取可行方式予以解决。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出站前3个月将出站通知单发至个人,以便博士后人员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严格出站考核的管理,博士后工作期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必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所在设站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要求是:人文及社会科学类应在CSSCI检索期刊或国际有资质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自然科学类应在SCI、E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对于未被例入SCI、EI、CSSCI检索的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应按国内同领域内公认的权威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对从事国家、省或企业生产急需的、市场潜力较大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成果应达到小试标准。
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高校、科研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站除外),出站考核标准可以区别于流动站,主要根据企业生产任务,从验收、鉴定、专利等技术成果方面进行考核,并提供可以产生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两周将研究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发表论著清单送设站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出站报告会具体时间、地点等。
第十九条  各设站单位主管部门按相应学科分类,从省博士后专家组成员(名单附后)中聘请专家,并对出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科研成果和出站报告质量(科学性和应用性)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出站决议。
省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省博士后管委会督导组负责对全省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等进行督导;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独立法人的单位)的接收函或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挡案及户口落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中期考核不合格,经设站单位协调修改无效;
――累计在站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
――在站期间无故超过三年以上;
――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
――严重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科研资助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政府博士后资助经费”是黑龙江省政府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进入我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其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任务。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金”是黑龙江省政府对出站后来留我省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设立的博士后专项经费,是资助出站博士后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启动资金。该经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视具体情况对获得省博士后资助金和科研启动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对省政府资助的博士后专项经费要严格管理,单独立帐,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完成省政府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金的项目后,需向省博管办递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经省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鉴定后视为完成任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送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黑龙江省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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