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鼓励和吸引出站博士后人员留省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人社函〔2022〕441号)规定,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4年1月1日前,期满出站并在黑龙江省工作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均可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以往年度申报人员需要重新申请,名单见附件1;
2.各流动站需要对现有名单(附件1)的人选进行审查,
上报不享受博士后生活津贴的人员(标准见第五条)。
二、资助标准
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三、申报程序
(一)线上流程
1.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
进行申报。
2.博士后本人登陆公共服务平台,操作使用流程参照《博士后生活津贴业务操作说明》(附件2)。其中《博士后生活津贴申请表》(附件3)中“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无需填写。
(二)线下流程
博士后本人填写《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表》(附件3),报所在流动站单位审核,其中“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由各学院签字盖章。各流动站单位填报《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工作单位)》(附件4),并于5月23日将附件3和附件4电子版、纸质版统一报送至主楼809。
四、佐证材料要求
(一)博士后出站证明
1.出站时间需早于2024年1月1日。
2.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来(留)省人员,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3.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回省人员,需在国(境)外同一院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连续工作,工作时间参照国内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限要求。网上申报需提供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博士后经历证明等佐证材料;或由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学院印章提交至主楼809,并附赴国(境)外往返机票、本人护照签证页、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留省工作证明
1.首次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留省工作时间需早于2024年1月1 日。
2.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少包含2024年1月。
五、不享受博士后生活津贴的情况
(一)已评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已退休人员;
(三)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四)已调出黑龙江省地域或其他经认定不符合领取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
六、其他事项
(一)若申请人在2024年度内存在省内跨单位工作变动(涉及两个或以上省内用人单位),申请人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分别绑定相应工作单位申请生活津贴,并提供相应工作期间在岗证明作为留省工作证明佐证材料,中途离职月份或未实际在岗月份不予发放。
(二)申请人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已发津贴。
(三)各流动站单位要切实发挥好审核监督、指导服务的作用,对申请人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生活津贴申报程序规范严密、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联系电话:82519049
人力资源处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