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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1318

各有关单位、博士后

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鼓励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省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178号)要求,现将我校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段及范围

凡在201811日至1231期间,博士后期满出站或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经我驻外使馆教育处认证为博士后,留省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已享受博士后生活津贴的博士后人员无需重复申报,博士后生活津贴正常发放。在此期间评为博士生导师的博士后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如实填写《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并签字确认,于201999日前将《审批表》报送人力资源处人才工作办公室(主楼809房间)。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申报同时应提供《博士后证书》打印件。

(二)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有申报材料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上传信箱)。

联 系 人:李广东

联系电话:82518061

    :66710432@qq.com

 

附件: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审批表.docx

 

 

 

 人力资源处

   20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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